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注意的问题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要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有人员伤亡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因抢救伤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表明或记录受伤人员的位置。与此同时,除了报警及抢救外,还应提示驾驶人员应立即向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登记。
三、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另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工伤赔偿
一、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主体: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确诊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确诊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也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管辖: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地区县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二、工伤赔偿项目
社保基金支付:a.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社保基金才支付)b.住院伙食补助费c.交通食宿费d.鉴定费e.残疾辅助器具费f.一次性伤残补助金g.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a.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100元/天。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重庆市社评工资的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不分不能自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b.停工留薪期工资c.生活津贴d.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调解协商
一、调解是指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
二、调解主要有四种形式:诉讼调解(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调解)、仲裁调解(仲裁机关在仲裁过程中的调解)和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三、调解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诉讼赔偿
一、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二、交通赔偿诉讼应提交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