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所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决定。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依法移送的刑事案件,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那么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否则的话可能会不起诉,也有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一、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酌定不起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时,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才能适用不起诉决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起诉范围,以防止执法不严的情况发生。
三、存疑不起诉
除以上情况外,还有一种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况,有的学者称为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确认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案件中,认定嫌疑人构成犯罪有一定根据,但证据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证实犯罪。将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难以达到公诉的目的。根据无罪推定的精神,对这类案件应当不起诉。但是,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只有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无证实可能,才能决定不起诉。